司法解释的效力是什么?

59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6 21:23:33    

司法解释的效力解决的问题是司法解释对其颁布实施前发生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

司法解释的效力不同于刑法条文的溯及力,司法解释的效力并不完全遵从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率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效力遵循以下三条规则:

1.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从新)。

2.行为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是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

例如:关于侵犯著作权罪1998年的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04年出台的新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显然98年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如果行为人是在98年的司法解释出台后,2004年的新解释出台前实施的犯罪,应适用98年的司法解释。

3.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不适用已决案)。


总结: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行为时有法条无解释,审判时有解释,依解释,从新原则。

行为时有法条,旧解释,依旧解释,但新解释轻时用新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