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股票退市制度你真的了解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1 01:28:37    


常炒股票的朋友们最害怕听到的词莫过于跌停,跌停意味着当天的资产浮动亏损一成,如果说这世界上真的有比跌停还可怕的词语,那就只能是退市了。虽然说有的退市股票可以在老三板东山再起,翻上几番,但大多数的退市股票在老三板的境遇多是一跌再跌,缩水至每股0.2元甚至是0.1元,如果真的有散户从股票退市坚持到老三板时代,那他的资产恐怕就会缩水十倍以上。

比跌停还可怕的退市制度你真的了解吗?

那么,退市制度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散户在退市制度中是唯一的受害者吗?股票退市制度究竟保护了谁,这些有关股票退市制度的知识你究竟了解了多少?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当我们对股票退市制度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后,我们才能真真正正的在股票市场上做到游刃有余,处变不惊。

什么是股票退市制度

1990年我国正式建立证券市场中的主板市场,1992年成立证监会,1998年颁布《证券法》,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投资者越来越多,主板证券市场在历经30年的改革、探索和发展中取得了如今繁荣发展的中国大A。国内对主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规定起始于1993年的《公司法》,起步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但随着近年来退市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再与如火如荼的股票注册制改革叠加影响,股票退市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


始于九十年代的股票市场,退市制度和它一起诞生

股票退市,通俗的说可以分为两类,要么是企业自愿申请并退出交易活动,要么是企业被监管部门强制退出交易活动,两种方式目的和最终结果上具有一致性,但在退出原因和退出程序方面存在很大不同。主动终止上市是由证券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来决定是否退出市场,这也符合“法治化、市场化、常态化”退市理念。公司主动退市中不存在恢复上市之说,只要满足监管机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即可以获得批准并退出市场。但一般而言,只有资质好、各方面达到市场规定要求的企业才能够获得上市机会,因此一旦公司获得这项独特的机会,就会尽力保留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位置,所以目前极少有公司愿意主动退市,这种因素导致大部分情况下我国退市公司都是因违反规定而被强制退市。

退市无外乎两种形式:主动和被动

二、我国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历史

我国1993年《公司法》中首次增加了关于证券市场退市规定的几条内容,这几条内容是我国退市制度的雏形,此后1998年《证券法》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专门为因连续亏损而被暂停交易的企业制定PT(Particular Transfer即特别转让)制度。《证券法》虽然规定了关于退市的一些规定,但是均为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操作性略显不足。2001年监管部门出台《终止上市公司实施办法》。2012年国务院进一步明确加深改革金融体制,同年6月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上市公司退市方案,这两个方案是21世纪以来我国最为周全的退市规定。2013年,借着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东风,我国股票市场迅猛发展,21世纪以来最为周全的退市规定又需要进一步的更新, 以用来匹配时代的需要。

2014年,国务院发布“健全市场化、法制化系统并善退市制度”的决议,鉴于此同年11月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内容基本继承2012年的退市方案,并在此内容上进一步完善了退市规则。2018年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规定了在市场中各种市场主体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以进一步修改退市制度。2021年初,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落地,常态化退市机制加速形成。从以上关于退市制度的设立到实践可以看出,历经近30年的退市制度改革,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跨越。

退市股票:可遇不可求?

我国主板市场中上市公司退出市场交易的原因有吸收合并、私有化、连续亏损、重大信息披露不合规、欺诈上市或重大违法、证券置换等类型。据统计因连续亏损以及吸收合并而退出市场的公司数量最多,其次是私有化,而因其他原因退市的公司数量非常少。如因重大违法和重大信息披露不合规的公司非常多,但是因这些原因而退出市场交易的却寥寥无几。由此可以看出,退市规则的制定和真正的落实之间有一定的差距,退市规则的实施力度还不够强,或者上市公司采取了种种办法避免了相关规定。根据这些原因来看,我国的大A退市股票应该相当之多,但与理论相反,在这三十年的股市激荡风云之众,买到一支退市股票的概率反而是可遇不可求的情况。

退市股票可遇不可求?

主板市场中的退市公司数量和退市率能直观反映退市规定实施情况。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退市制度,但在实行之初一直没有公司退市,直到2001年才有一家上市公司(PT水仙)退市。从退市效果看,我国退市规定实施效果不明显。一是我国退市公司数量远低于上市公司数量。A股市场发展至今上市公司数量已经突破5000家,其中2001年以来新增上市公司数量接近4000家,但2001年以来退市公司仅189家,即使在2022年一年退市公司达到43家、较上年同期增长2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数量仍远远超过退市公司数量。二是退市率明显低于发达经济体退市率。美国纽约交易所退市率为9%、伦敦交易所退市率为10%,而我国退市率不到4%,因此从退市公司数量和退市率这两个指标中明显可以看出,我国主板市场面临着严峻的“退市难”问题。

股票退市保护了谁?

现如今退市股票的几个判定条件为:1、明确财务造假判定指标。2、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面值低于1元;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3、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数董事长对年报、半年报不保真。4、净利润亏损并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从这些规定看起来,看起来退市制度的实行,是为了驱逐那些经营效益差,难以得到投资回报的公司,是保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为何这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体验不同,接盘退市股票的投资者大多是广大的大A散户呢?这

其中究竟出现了什么问题?我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问题。

一是量化标准易被操纵。如退市规则中的成交量、收盘价等衡量标准的要求过低,一般的上市公司都能满足这些要求.以成交量指标为例,2015年至今,查看上市公司成交量发现,几乎所有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均大于监管要求规定的500万股,退市规则中部分指标没有起到作用或设置失灵。

二是非量化指标阐述笼统,操作性不强。如目前证券市场中因重大信息披露和欺诈等原因退市的公司较少,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定性标准不具体。三是有关防止数据指标被操纵的制度不健全。我国上市公司门槛较高,上市前普遍需要经历一系列严格的审核和辅导,因此一般濒临退市的公司会极力避免退市,甚至采用违规办法粉饰财务报表中的成本支出或者净资产、净收入等数据,从而使公司免受终止上市的影响。

三是关于退市决定方面,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证监会和证交所发挥着监督和管理的角色,但是在相关退市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将退市决定权授予证交所,因此具体操作中证交所权限受到约束,监督和管理上市公司退市工作存在诸多限制。

四是地方政府“保壳”观念束缚,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业绩考评中,将当地上市公司的数量作为政府提升业绩的重要手段,在这种考核机制下,部分地方政府为保证业绩,在利用补贴或奖励等方式让更多的企业上市的同时,还通过种种方式尽量避免上市公司退市,导致部分本应退市的劣质公司仍停留在主板市场,这种保护性行为也阻碍了退市制度的进步。

为了保壳,智计百出

如何完善我国主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我国主板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发展速度非常快,基本满足了国内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但是证券市场的退市标准和监管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的地方,尤其是退市规则方面,可以借鉴成熟证券市场退市规则,逐渐实行“市场化”退市,尽量避免地方政府因追求考核目标而对不满足继续上市条件的公司进行干预。坚持上市标准与退市标准相一致。持续完善退市机制使上市规则和退市规则在侧重点上、设置口径上相一致,使上市规则和退市规则中的数量指标和非数量指标相对应,规避因退市标准和操作性不强影响退市制度发挥作用。

那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主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呢?

一是持续丰富多元化量化退市指标,适当增加评判公司退市与否的指标数量,综合使用总资产、净资产、负债等反映公司持续经营状况的指标,避免仅用单一类型指标和易于粉饰的时点型指标来描述公司的状况。进一步发挥综合指标判断公司情况的作用,逐步达到不仅能利用这些指标来规避公司逃避退市,也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目的。


二是采用差异化的退市指标,应当依据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特点设置差异化的退市参考指标,在《证券法》及证监会、证交所的相关规定中区别规定营业收入、员工收入、资产规模等退市指标。如为了鼓励科学技术,针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在初次上市阶段可以降低连续亏损、营业收入等指标,多关注这类公司的公司治理、现金流、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等指标。另一方面,对于上市时间较长的公司,可以尝试淡化对持续经营指标的关注,而转为重点关注这类公司在上市阶段是否有欺诈、违反重大信息披露等。

三是发挥交易所监管职能,并扩大其金融监管范围,可考虑把上市企业的退市情况、上市信息等纳入交易所监管范围,以此推动完成上市到退市的闭环监管。二是加大对造假重组的监管力度,实行顶格对价处罚,根据我国主板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应当加强“穿透式的监管”力度,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规范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补贴标准,避免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无序保护。同时进一步提高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尤其要加大对违反重大信息披露规定、存在欺诈上市等情况的上市公司的惩罚力度,做到正向引导,从而持续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