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30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10 08:40:41
2022年12月,省政府印发《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黔府发〔2022〕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总体思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从我省情况来看,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规模快速壮大,为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近年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2〕3号)等文件,对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加大政府性资源统筹力度等作出制度性安排,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制定《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11章77条,制定《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一是构建“1+N”管理制度体系。按照有利于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和减轻基层负担的要求,以《管理办法》作为全省综合性资产管理制度,各级有关部门以此为依据,修订完善本级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使用等具体管理办法。二是贯彻落实改革要求。在体现《条例》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注重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资产盘活利用等要求,强化全流程管理及公共基础设施等行业资产管理。三是突出问题导向。结合近年来人大审议、审计、专项整治等发现问题,强化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使用单位收入配置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
三、管理体制和原则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四、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机关事务部门根据职责制定相应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要求,加强本部门、本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五、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定
一是加强配置管理。明确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明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资产配置原则,强调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对于价值较高、资金需求较大且难以从市场上获得公允价值的资产配置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加强使用管理。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对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的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落实管理规定,切实发挥资产效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提出资产共享共用、建立“公物仓”等管理要求。
三是加强处置管理。明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强调资产处置事项必须经集体决策和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为促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与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做了衔接,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可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六、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管理规定
《管理办法》分类明确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等提供公共服务有关资产的总体管理要求,在遵循相关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落实资金来源,明确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强调要有效盘活基础设施等领域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降低政府债务风险。
七、资产预算管理规定
一是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将存量资产作为新增项目决策、运维预算安排的依据,依法依规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国有资产存量等情况。
二是加强资产收入管理。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收入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其他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入纳入单位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三是加强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有序开展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八、资产基础管理规定
一是规范入账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资产台账,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不得形成账外资产。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按照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强化资产权属管理。
二是明确资产清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以及重大资产调拨、划转,或者出现因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等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是加强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出租必要时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九、资产报告规定
一是明确报告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二是细化报告内容。主要反映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三是明确报告程序。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各部门汇总编制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汇总本级和下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四是提升行业资产报告质量。强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优势,确保全省公共基础设施等行业资产数据准确、真实和完整。
十、资产监督管理规定
一是接受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人大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报告整改情况。二是明确政府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三是强化财政监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四是落实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是强化行业监督。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六是推进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七是落实问题线索移交制度。有关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时,对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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