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3.15消费者权益日,带您了解维权知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01 09:33:19    

又是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消费者,是否在消费中遇到过这些情况:假冒伪劣产品、商家和平台相互推卸责任、被无良商家拒绝退货……那么,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么?今日,带您了解维权知识,帮助您放心“买买买”。

什么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1:刘某在某教育培训机构支付了6万元,报名了400课时的课外辅导班。后机构无法继续提供教育服务,刘某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剩余的培训费用,但教育机构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退还,无奈之下,刘某将该教育机构诉至法院,主张退回剩余培训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向教育机构支付培训费,教育机构提供课外辅导服务,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故法院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教育机构退还刘某剩余培训费用。

案例2:王某在离家较近的某健身房办理健身会员卡并签订私教健身合同,双方合同约定“自付款日起,款项的30%将一次性用于支付训练计划的各种费用,无论何种原因都不予退款。”后该健身房一直未营业,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服务地点变更。王某认为新的服务地点距其住址较远,要求解除与健身房的合同,并退还相关健身费用。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健身房收取相关费用后,以单方公告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服务地点改变,影响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费。关于健身合同中“无论何种原因都不予退款”的条款系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明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故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王某与健身房的合同,并要求健身公司返还王某未消费的健身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二、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维权提醒

①在网购中,消费者应参考各个平台的商家评价体系,尽量选取信誉良好的商家购物。对食品、药品、防护用品等商品,建议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渠道购买。

②消费者的权益如果受到损害,首先要及时保存付款凭证、交易记录及商家信息等证据。可以首先和商家直接沟通,要求其进行赔偿。如果是在网购平台购买商品,可以诉诸平台的投诉机制,要求客服介入处理。

③在遭遇维权困境后,消费者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