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与“物业服务费”的三点区别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31 09:47:58
“物业管理费”与“物业服务费”的三点区别
1.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
缴纳和收取物业管理费,是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人是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人是业主委员会。
支付和收取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关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人是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人是物业服务公司。
2.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性质不同。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公共物业的共有人个人与共有人群体之间的关系,是物权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因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是业主作为公共物业的共有人之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是合同义务,收取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是合同权利。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因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是业主委员会作为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不是法定义务,收取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不是法定权利。
3.收费标准的制定者不同。
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费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约定,报业主大会批准。
由于《物业管理条例》强制业主绕开业主委员会直接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费用,导致业主支付给物业服务公司的这笔费用究竟是“物业管理费”?还是“物业服务费”?就说不清了。有的叫做“物业管理费”,有的叫做“物业服务费”,有的叫做“物业管理服务费”,有的叫做“物业费”。究竟怎么叫?只能乱叫,因为,关系被搞乱了。业主委员会是管理者,物业服务公司是管理者雇佣的服务者,业主本应该交给管理者的“管理费”交给了服务者,那么,交到服务者手里的这个钱究竟是“管理费”还是“服务费”,当然就说不清楚了。只有理顺关系,将管理费交到管理者手里,让管理者为其请来的客人买单,就能说清楚——业主付给业主委员会的钱叫做“物业管理费”,业主委员会从管理费中付给物业服务公司的钱叫做“物业服务费”。关系理顺了,不仅钱的名目说清楚了,账也能算清楚。关系理不顺,服务者就会篡位成为管理者,“物业费”必然成为一笔糊涂账,现实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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