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513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1 14:22:04

基本案情:2021年1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1-2号东光小区9号院前的“白家胖娃肥肠粉”店附近向陈某(另案处理)贩卖了价值500元的毒品冰毒疑似物1小包,随即陈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在“白家胖娃肥肠粉”店门口将该毒品贩卖给白银籍吸毒人员王某,后王某将该毒品冰毒疑似物上交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经鉴定,王某上缴的1小包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称重为0.7克。
裁判结果:经依法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毒品不仅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引发很多社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陶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近年来,零包贩卖毒品的现象较为常见,本案对被告人贩卖毒品犯罪判处刑罚,依法严厉打击了零包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那些心存侥幸不惜铤而走险图谋进行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起到了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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