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归纳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04 08:03:13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和明显的法律缺陷,且违法达到一个正常理智的正常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
重大明显违法是指:
(1)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主体)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无依据)
(3)行政行为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无可能)
(4)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1)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2)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案例解析
案例:涂某与周某结婚育有一子,后涂某与周某离婚,涂某与俞某再婚,特申请生育许可证,县二孩审批小组以自己的名义向涂某夫妇作出批复,认定其“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致使涂某与俞某离婚。县二孩审审批小组的批复决定是否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解析:本案中,“二孩审批小组”不是法律、法规授权成立的机关或组织,不具有公法人资格。故该小组无权对外行使职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外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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