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调整最新轨迹大汇总,值得收藏

3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7 23:47:48    


1、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仅对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品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目的是支持和保障居民生活。

2)时间仅为2022年5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依据是疫情反复,需要长期坚守,团购、居家购物是非常必需且是广泛、频繁的业务。政策是基于保障民生出台的。

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1)2020年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这之前月纳税收入15万季度45万免增值税,超过范围适用3%征收率。

2)4月1日优惠政策出台,覆盖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暂免增值税。一方面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也利于汇总收集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公共交通运输的范围: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轮客渡。也就是说围绕居民基本生活的交通运输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2)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依旧是在特殊环境背景下的政策优惠,2022年属于疫情第三年,也是坚守的攻坚期,因为管控,公共交通运输收入一方面受到影响,一方面公共交通运输也承担着主要安全保障作用。增值税的减免极大地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

3)随着各地收入支出的公布,以及频频发生的公交收支入不敷出,部分地区不得不减少发车频次等等,导致居民出行收到了比较明显的影响。减免增值收入其实也是国家财政对各地方经济的一种补助支持。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1)生产性服务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指的是取得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

2)生活性服务业,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指的是取得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

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取消预缴增值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小微企业: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增值税。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1)、可延期的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三项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中型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延缓缴纳各项税费的50%

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延缓缴纳各项税费的100%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为落实法律援助,对法律援助行业的税进行了一些优惠政策调整:

1)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3) 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