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标准是什么?

392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7 12:48:08    

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是为了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而设立的重要环保措施。在实际执行中,机动车强制报废政策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涉及车主权益、政府职责等方面。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

相关案例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系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该车登记时间为2004年1月,最新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1月,涉案车辆的检验周期为1年1检。因原告车辆于2011年1月31日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告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于2017年1月31日将该车强制报废。原告认为车辆在达到报废标准之前,公安机关应该通知当事人该事项,此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检验,但是被告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最近一次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1月,截至2017年1月31日原告已经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将案涉车辆交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被告依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原告名下车辆作出强制报废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告车辆于2011年1月31日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告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于2017年1月31日将该车强制报废。法院认为被告依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原告名下车辆作出强制报废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车辆报废标准的制定考虑了交通安全因素。随着车辆使用年限的增加,车辆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会逐渐下降,行驶安全风险会逐渐增大。拉花的发动机、制动系统等容易出现故障,对行驶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及时淘汰老旧车辆,对保障交通安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