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你了解多少
92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21 20:22: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
总则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基本方略集中体现在总则中,并贯穿公务员管理进、管、出各环节。
旗帜鲜明地提出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好干部标准,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育人。
鲜明地提出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公务员的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公务员的义务
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录用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考试内容
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
√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考核结果使用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领导职务晋升程序
动议
民主推荐
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履行任职手续
■职级晋升
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奖励原则
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监督内容
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发现问题处理方式
谈话提醒
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
诫勉
组织调整
处分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交流
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
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回避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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