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第十八讲(三):侵占罪
999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20 09:44:45
三、侵占罪
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罪告诉才处理。
行为结构: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一)行为对象: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物品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的情形:
1、基于委托关系代为保管。
2、基于借用关系形成。
3、基于担保关系形成。
4、因发现遗忘物、埋藏物而形成。
根据主人失去占有的原因分为以下两类,前者是主人基于自己自愿转移占有给行为人,后者是主人非自愿而脱离占有。
1、委托物
代为保管、暂时出借、用于担保,所有权人自愿。那么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1)委托给付的财物。如甲委托乙将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乙将财物占为己有。有两种观点,主流的观点是否定说,认为对于贿赂款,甲已经没有所有权了,而且已经在乙的实际控制下,不是国家财产。如果认定为是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甲没有返还请求权,但是刑法上认为有,刑法和民法如果得出不同的结论,就会破坏法律秩序的一致性。
(2)委托保管的财物。如甲将盗窃的财物委托给乙,告知是偷来的,让乙帮忙窝藏或者销售,乙将财物占为己有。主流观点也是否定说,对于乙应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因为甲是盗窃犯不是财物所有人,非法委托关系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财物属于原主人的脱离占有物。乙对原主人构成侵占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注意:不是基于不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而是基于生活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是侵占罪保护的对象。如果甲没有告诉乙这是偷来的,乙察觉出来后占为己有,也是侵占罪。
2、遗忘物、埋藏物
不是所有权人主动赋予的占有,二是行为人自己发现后形成的,并非出于自愿而对财物脱离了占有。行为人发现并且占有遗忘物、埋藏物本身不是犯罪,只有拒不归还并据为己有才是犯罪。
(1)遗忘物
注意:财物处于所有权人控制范围内,所有权人即使短暂遗忘,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
(2)埋藏物
埋藏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明确的,或者是他人门或者是某单位或国家。如果都不属于,即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就属于行为人所有,不得以侵占罪论处。
注意:所有权人有意埋于地下,具有占有意思,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遗忘物,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行为人不法取得,成立盗窃罪。
(二)行为方式
行为人行使了财物的所有权,主要是处分权。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就是变卖、消费掉或者抵押、赠与他人。不作为就是拒不退还。
注意:拒不退还只是将财物变成自己所有的一种情形,不是成立侵占罪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他人占有的财物时种类物,比如钞票,只有拒不退还方式能够将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如果退还,表明行为人没有将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此时拒不退还就是成立犯罪的条件。
实务中,侵占罪的定罪率不高的原因是它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许多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不知道行为人下落而无法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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