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176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4 18:03:30    

2023年第206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

一、政策规定

(一)特定事项

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二)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特制定

如下有关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限定条件

1.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

2.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四)注意事项

1.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上述优惠政策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