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的业务解析

84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9 17:58:09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现行的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的。

一、缴纳人

1.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为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也适用1986年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二、附征率

教育费附加附征率为3%。

三、计税依据及应纳数额计算

1.公式

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

应缴数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x3%

2.特别提示

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四、缴纳期限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五、优惠政策

(一)两附加费免征优惠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政策内容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执行时间

自2016年2月1日起。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应两附加费免征优惠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暂停预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同时也暂停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3.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执行时间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两附加费减征优惠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 50% 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延缓缴纳两附加费优惠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2.政策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在原先3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为6个月。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规定的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规定的全部税费。

3.享受主体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制造业中型企业:2000万元<年销售额<4亿。

(3)制造业小微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

4.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

(五)留抵退税两附加费的处理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2.政策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享受主体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具体判定标准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

4.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起。

六、会计处理

1.会计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2.计提教育费附加时,会计分录为: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缴纳教育费附加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