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裁判规则
68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5 23:41:47
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本文旨在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理论与规定,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截止2020年1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医疗损害责任”(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86897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为16篇,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共计4947篇。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1.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2.医疗损害责任的特点①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②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③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④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能视为已完成举证责任。
案 件:肖某发、肖某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9)桂民申4146号民事裁定书〕关键词:医疗鉴定;证明责任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肖某发等五人认为田阳县人民医院对候某梅的死亡存在过错,应举证证明田阳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肖某发等五人主张本案双方对候某梅的死亡原因没有异议,其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已完成举证责任。本院认为,申请鉴定不等于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肖某发等五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田阳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实务要点二: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进行诉讼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
案 件:余某军、成都市郫都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川民再592号民事审判书〕关键词:专业知识;诉讼;合理费用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余某军限于自身能力及身体健康状况很难独立完成相关诉讼活动,必须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进行诉讼。余某军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属于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且该费用已实际发生。因此,一、二审法院对余某军的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实务要点三:医疗机构过失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不能等同于被侵权人对自身受损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不符合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案 件:肖某与山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9)晋民再232号民事判决书〕关键词:过错;减轻责任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肖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汾西医院治疗,对于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没有任何过错。虽然鉴定意见认为汾西医院诊疗过失对于肖某损害后果的过失参与度为85%,但这不能等同于肖某对自身受损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也不符合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山某应当对自身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预决效力。
案 件:任某义、陈某华的法定继承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7)辽民再572号民事判决书〕关键词:鉴定意见;预决效力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但司法鉴定意见其本质属于民事诉讼证据,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唯一依据,其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预决效力,人民法院有权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结合整个案情进行综合考量,进而作出司法判断。本案原审生效判决参考司法鉴定机构回复函关于医疗行为的责任程度约为20%-30%的意见,根据实际案情适用公平原则酌定任成义及盘古台卫生室承担50%赔偿责任,不能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实务要点五:产前医学检查存在过错引发的纠纷符合合同违约构成要件,且与侵权责任竞合,受害人可以选择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或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案 件:昊某、刘某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8)赣民再74号民事判决书〕关键词:合同违约;责任竞合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生育选择权是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生育选择权受到侵害导致有严重缺陷的婴儿出生,会极大增加抚育者的精力付出,给生育者及其家庭带来较大的精神痛苦,也会增加婴儿的抚育费用,因而,侵害生育选择权间接的后果是造成生育者精神上的损害和财产上的损失,此两者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由于孕妇与医院之间往往同时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产前医学检查存在过错导致孕妇生下有严重缺陷的胎儿引发的纠纷也符合合同违约请求权的范畴,存在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可以选择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或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 小结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较为复杂,涉及被侵权人、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专业知识,其中司法鉴定机构在此类纠纷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能视为已完成举证责任。此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预决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对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作了特殊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或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而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供血机构或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患者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医疗机构有权在赔偿后向责任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和血液供应机构要求赔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四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所称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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