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判几年 ?怎么判?

85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3 11:57:05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单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截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况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想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渝高法〔2014〕130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度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对抢劫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劫一次的,或者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枪支除外)、第二百六十九条构成抢劫罪情形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增加刑期根据案情酌定。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六万元后,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增加刑期根据案情酌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因抢劫被害人的钱财、或致其伤害,导致被害人或其亲属不能就医、就学等严重后果的;

(5)其他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上述规定对抢劫罪刑期做了细分,具体到每一个案件的量刑,人民法院在进行裁判时候要综合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是否系聋哑人、是否自首、是否立功、是否取得受害人或家属谅解、是否系从犯、是否有前科、认罪态度、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