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由谁担责?

56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6 09:35:05    

法官说“典”又开课啦

本期走进侵权责任编,

一起了解民法典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

的侵权责任规定的新变化!

案情回顾

2011年5月,原告林某受雇于被告邹某,在石材厂从事磨石作业,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2012年4月,邹某雇佣的其他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因石材堆放不当造成石头倒塌,导致林某左脚被砸伤,经诊断为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共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此外邹某还付了赔偿费2.1万元。

2020年6月,经鉴定,林某因该故事造成的后续治疗费为9000元。双方因就后续治疗费承担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林某将邹某诉至法院。

邹某辩称林某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其应承担相应责任;且该事故系因第三人操作不当造成,邹某不是直接侵权人,本案应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后,现邹某无需再支付林某赔偿款。

案件调解

经审理查明,林某在作业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明知距离其作业地点不到1米处正在堆放石头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本起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邹某作为雇主,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双方在本案中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庭审后,经承办法官释明法律关系,在法官的主持下,林某与邹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邹某一次性赔偿林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

新旧法条对比

重点来了!

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

民法典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即使提供劳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对外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劳务方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有权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第三人的侵权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强调是补偿,而非赔偿,即接受劳务一方与第三人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四、民法典扩大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所确立的追偿权范围,接受劳务一方可将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情形也纳入追偿的范围。

法官提醒

个人提供劳务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帮工、农民帮工、承包人用工等,由于缺乏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泊、赔偿主体难确定等原因,此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普遍存在。

法官提醒,提供劳务方应注意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防患于未然;接受劳务方应事前对提供劳务者的工作能力水平进行评估,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同时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范意外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