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都有哪些结果,具体有哪些程序?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24 09:48:11    

(一)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协商和调解属于可选择的程序,仲裁则属于进入诉讼之前的强制程序,不经过仲裁程序,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因此,仲裁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仲裁程序不仅关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还关系仲裁结果的有效性。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申请是指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的行为。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启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第一步。由于仲裁具有第三方社会公断的属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无法对劳动人事争议进行于预处理。因此,仲裁申请的原则为:

一是当事人自愿申请。是否申请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仲裁委员会不能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限制当事人申请仲裁。

二是当事人自行提出。当事人应当本人向仲裁委员会直接提出申请,而不能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间接提出。当然申请仲裁不能机械限定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当事人由于各种特殊原因无法自行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仲裁。

三是当事人自行决定申请事项。请求事项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即便该请求不合理,或者必然会不被支持的也可以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对申请人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当事人递交劳动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院提起诉讼。

(二)受理审查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取决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这个审查是形式性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无须通过开庭或联系对方当事人进行核对等方式进行审查。即便对于材料不齐全而导致无法判断是否应当受理的,也应当通过要求当事人补正材料的办法(由于受理审查仅基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当事人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因此,为避免因当事人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齐全而使权益得不到保障,申请人可以后期补证。仲裁委员会收下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申请人材料书写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

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仲裁请求决定是否受理,主要围绕主体、争议内容、管辖、时效及不重复处理进行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审查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否为劳动争议当事人。

二是审查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劳动人事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三是审查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即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四是审查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是审查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等。

一、受理立案

对经过审查符合本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的,在受理仲裁申请后需要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同时应当送达被中请人的还应当包括应诉通知书。

为了便于案件的处理,仲裁委员会在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可以附送仲裁权利义务等告知材料。

二、不予受理

凡仲裁申请涉及的主体、争议内容、管辖、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已经有关部门作出生效法律处理的,均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立案的范围。对不予受理应仲裁委向劳动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具有目的性。仲裁审理是为了仲裁庭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必须围绕解决案件的请求事项展开,审查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仲裁机构在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以仲裁庭的形式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审理的过程。开庭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让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主张和抗辩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予以面对面的质证和认证,便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调解和作出裁决。仲裁庭庭审一经确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仲裁庭审理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采用书面伸裁方式双方当事人不必亲自到庭,仲裁庭只根据双方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应及其他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书面审理的优点在于不仅业争议能够得到迅速解决,而且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其缺当在于缺乏开庭审理面对面的交锋,对焦点问题的质证、辩论可能不够充分,不利于及时、彻底查清事实。

(四)仲裁裁决

一 仲裁裁决得概念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定。裁决是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手段和形式,体现了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争议案件的认定。

裁决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体现,生效的判决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再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争议。

二 仲裁裁决的分类

根据双方当事人出庭情况,仲裁裁决可以分为对席裁决和缺席裁决。所谓对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到庭参加仲裁审理,进行充分陈述与辩论,并在查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仲裁审理并行使其辩论权,有利于争议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对席裁决是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解决的正常形式。而缺席裁决则是仲裁庭在非正常情况下作出的裁决,即仲裁庭在听取到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裁决。

三 仲裁裁决的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1.期限得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开庭后经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为了维护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的程序利益,法律规定了仲裁庭结案的时间:应当自收到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履行批准手续: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且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哪都过15 日。可见,即使经过延长,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期限也不超过60日。

2.期限的计算

在仲裁实践中,存在影响期限计算的特殊情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2) 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3)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4) 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6)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3.逾期的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仲裁案件作出处理的,当事人均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结上所述,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处理的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终结该案件的处理。二是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三是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应当终结该案件的处理。

现实社会中,劳动仲裁的程序相对来说并不是很复杂,而且部分案由案件中,劳动者一方的胜率也相对较高,只要搜集好证据,基本会得到自己应得的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的普及,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仲裁案件相对较多,加上仲裁员相对不是很充足,就导致了仲裁时间成本的增加,就导致了一部分案件超过了规定了办结时间,这也是仲裁部分当下应当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