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是什么?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974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9 10:48:04    


凡住区就必有物业,有物业必各有其主。物业是老百姓用一生的积蓄购置的生存的根基。所谓社区,人们共同生活居住的地区。物业是民的,是国家(民众)的,政府是物业管理大管家。管理公共事务 亦是社会事务,是国家的重要职能部门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处理各项公共事务。宪法: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基层政权和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民法典【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安居乐业的保证。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最大的政治是人民“安居乐业”,物业管理是综合性管理。理应由得天独厚自然地域,天时地利人和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履职尽责,衔接特殊的各专业机构如:水、电、气、治安、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消防、网络、医疗、养老、文化教育、家政等等一条龙服务,是社区居委会职能范围之内水到渠成的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消除物管理与社区管理不仅地域重合、硬件共享、公共资源交易混淆、权利、权益矛盾纠纷困扰社区居民,危害社会秩序、造成社会资源严重浪费(物业官司层出不穷)从精简、效率、便民、为民、不扰民着想。居民委员会依照宪法,根据居民组织法筹集资金+公共资源交易收益+惠民补贴维护公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分担社会责任,安置就业、帮助需要帮的人群、培育有识之士上岗敬业,服务于民急、难、愁、盼、向往和谐、安宁的生存环境。利国利民!本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收支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却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中间商)沆瀣一气,肆意妄为的在民住区割韭菜、盘剥物业服务劳动者,巧立名目(惠民)挖国财。雁过拔毛的丛林规则扰乱人心,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国每年上万亿的物业收益流入谁家?入股市捣鼓。道貌岸然,堂而皇之的吃里扒外。势在必行,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社会事务是职能、职责,不可推卸。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在民住区。社区居民的双重身份,即是物业管理服务者,又是受益者,不容忽视。社会事务管理体系全国一盘棋,一体化运行。有法必依,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互相监督,文明自律。长治久安!利在为子孙后代着想的千秋伟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