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886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3 14:19:08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针对这一情况,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因此应当用裁定作出。裁定包括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针对这一情况,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因此应当用裁定作出。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裁 定 不 服 的 处 理 方 式

民事诉讼法中裁定不服的处理方式是指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时,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是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处理的书面文件,对裁定不服的处理方式包括上诉和抗诉。

首先,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时,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管辖权、驳回起诉或者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为10日。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其裁定在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显失公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再审决定。当事人不服再审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之,民事诉讼法中裁定不服的处理方式包括复议、上诉和再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当事人应当珍惜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在法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应当用裁定作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时,可以采取复议和上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时,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诉是指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时,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为10日。民事诉讼法中裁定不服的处理方式包括复议、上诉和再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