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解司法公正目标:司法公正是什么
15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20 09:55:43
一、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
按照事物发展本身的是非曲直,把案件审清楚很好,理明白更好,判恰当最好,这才是真的好。我们知道实际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所以我们一直在努力的路上,不断前进。
当每个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都会义愤填膺,更何况对公正要求更高的司法活动,现在随着司法网络化和数据化,审判成了流程或者说套路,往往忽视了流程背后的实质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重新解读,知道我们最终要干什么?
二、司法公正的种类
传统司法公正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发生争议后,在争议提交裁判机关处理时,公平的对待争议当事人,对当事人不偏不倚,给予当事人公平的尊重,让当事人平等充分的辩论和说服裁判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决,避免当事人受到公权力的侵害,这是一种形式的公正,让公正看得见,就是指这种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并非结果的公正,有人戏说给你公正的待遇,却不一定解决你的问题,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特别强调这个,复杂的仪式,繁琐的程序,结果即使自己冤枉了,也服从裁判者终局的裁判,这有助于司法机关权威的树立和尊崇法治的形成。这也有一个好处,当事人重视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形成依照规则行事的社会生态,这也就是美国人爱诉讼的原因。像现在的文书公开,司法过程公开,司法结果公开都是程序公正的事情。
实体公正是按照事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确定各自的是非曲直,得出应当由谁承担责任的结论,不使侥幸的人逃脱制裁,不使守法的人受到冤枉,所谓不枉不纵就是这个意思。程序公正是看的见的公正,只能欣赏,却无法品尝,口惠实不至的程序公正不过是司法公正的保证目标,实体公正是人们期待的最终结果,也是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
三、实体公正的具体内容
实体公正=实质公正
实体公正包括合法的公正,合理的公正、可实现的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合法的公正是基本的公正,体现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强制力,合理的公正是恰当的公正,体现法律在具体案件中说服力,可实现的公正是公正获得生命,体现的是公正的执行力。为什么强调实体公正,这是因为条文是法律的骨骼,判决是法律的肌肉,公正是法律的灵魂。裁判是运用法理与事实的有机结合,裁判不仅应当以国家的强制力威服当事人,而且应当以理性说服当事人。裁判不能像夏天的烈日,让人们只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更应该像冬日的暖阳,体现出人性的光辉。“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即法顺人情则法与民情相通、相融,更易于为人所接受,并激发民众发自本能的守法精神,进而强化民众对法律权威的尊重。法逆人情,法律就会褪变为赤裸裸的压制和完全异己的暴力,其有效性随着强制执行的成本的无限上升而日渐枯竭,将会出现法律的认同危机,法治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法律规范是“死”的,法律适用是“活”的。法律的适用效果是通过法官的创造性适用实现的,裁判必须具有创造性,否则无以获取应有的适用效果。对于世道人心常常反省,谓之理性;对于人生无奈的乖谬,总怀怜悯;对于人世多艰,生命的悲情,永保同情。裁判就将法律规定的司法变成具体的活法,赋予法律的生命。“好的判决胜过好的规则”。就会变成社会治理,永恒有用有效压舱石。
公正的合法性,目前随着司法改革基本实现,没有探讨的必要,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司法公正的合理性和公正的可实现性。这两个司法公正的关注度正在不断提高,而且容易导致个案成为社会事件。
司法公正的合理性,是司法公正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包括三个方面,所有的裁判都应当首先裁判者自己被说服,自己认为是公正的;其次,说服被裁判者,使他觉得裁判是合理的;最后裁判可以为社会接受,认为裁判是适当的。裁判对被裁判者来说是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律,通过法定程序,做出的命令,不由得当事人不服,但是口服未必心服,如果当事人不服,社会接受,就会说服当事人接受,如果当事人不服,社会也不接受,就会掀起社会事件,我们看几个反面的案例,许霆盗窃案,于欢杀人案、彭宇案和前几天出现的劝禁烟死亡案,都在不断拷问裁判的合理性,引起当事人或社会对法院激烈对抗,个别甚至出现伤害司法人员、跟踪滋扰司法人员的正常生活的极端事件,像北京马彩云法官被害案,有的在网上或借助媒体谩骂、诋毁司法人员,引起围观,影响十分恶劣。出现程序公正,实质极端不公正,不为社会接受的裁判,世界概莫例外,就一贯自称世界司法第一的美国,也颇有传闻,最著名的莫过辛普森杀妻案,该案裁决一出,全国一片舆论哗然,连美国总统都出来呼吁国民遵守,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辛普森就该案还写了一本书《如果我干了》,居然成了畅销书。当然还有程序公正,实质极端公正,不为社会接受的裁判,比如美国布朗教育案,裁决一出,美国南方各州集体抵制,时任美国总统的艾森豪威尔动用军队,执行该裁判。一个案件对法官或者法庭来说是再不过平常的事情,但对当事人来说或许会影响一生,就像西方的法谚所说,当一个法官他不再公正时,他就不是一个法官。
公正的可实现性,是指不仅能够宣示公正,而其能够实现公正。涉及人民对公正的信仰,防止口惠而实不至,实际落实不了,说的好,更要干得好,言必行,行必果同样适用公正的可实现性,目前,法官固守法条规定,考虑裁判的可实现性不够,成为公正白条,好看不中用,降低了司法公正的治理效能。
四、表达公正
过去忽视的内容,需要引起重视。
表达公正,这是司法公正价值的文化元素嵌入,带来的价值引领。裁判者应当善于表达公正,按照好的司法成果更需要好的表达向人们展示的要求,阐明事理、结合情理、讲明法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价值导向,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评判和检视,发出正义的声音,裁判文书能够使人们既像夏天的烈日,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体味法律烈度,更应该像冬日的暖阳,体现出人性的光辉,感受到司法关怀的温度。
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也是司法的生命,追求司法公正不但是法律人的目标,也是人类共同的期许,摒弃功利,追求正义,司法公正才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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