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通报两起案例,导游、旅行社被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3 15:41:00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旅游市场执法工作中的作用,依法严厉惩处旅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特此发布两起典型行政案例,通过案例进行普法教育,加强警示和教育效果。

案例1:导游赵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基本案情

近日,游客王某举报称,自己参加了西藏某旅行社组织的“西藏6日游”旅游团,在旅游行程中,导游赵某在车上向游客推销产品。

经核查,赵某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藏红花等土特产,此次行程中无游客购买相关土特产,无获利。

旅行社称对导游在车内兜售物品并不知情。赵某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导游赵某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另外,其所在旅行社被处以警告

案例警示

严厉打击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有利于规范导游带团行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普法提示 导游在车上推销产品是较为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是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乱象之一。游客报团时要选择正规旅行社、认真核验旅游行程单,依法理性拒绝车销、未经协商一致的购物安排,如遇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现象,留存购物票据、音像等证据,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2:某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3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就拉萨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问题,发布了《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该旅行社到期未改正。

经立案调查,该旅行社已停止经营,但未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多次催促后,当事人仍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紧急救援垫付等,是旅行社信用的“保险栓”。

普法提示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存入、增存、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于保障游客权益、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质量保证金的存在对旅行社形成了一种约束,如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行社大规模违约等事件时,质量保证金可以作为应急资金,用于处理相关问题,维护旅游市场的稳定,促使旅行社更加规范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升旅游行业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市场竞争更加公平,从而推动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来源:拉萨文旅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