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辩护词,有需要的来看看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8 17:01:02    

(无顺序,可根据具体案情选择)

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由XX律师担任XXX危险驾驶案一审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免于刑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做了必要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进行了证据的质证和认证,听取了公诉人的发言,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偶犯,应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加大从宽幅度。

被告人属于初犯,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无前科劣迹,此次酒后驾车也并非其精心预谋,属于偶犯。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

X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应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加大从宽幅度。

2、被告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其主观恶性很小,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被告人在此事发生之前一直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良好。其酒后驾驶摩托车返回工地,实非被告人之本意,并没有酒后驾车的故意,也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事后被告人对此也非常后悔。这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极小,且被告人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较于驾驶小轿车或者其他大型车辆来说相对较小,望法庭在量刑能够以考虑,并对被告人从轻从罚。

3、被告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较轻,且已经修复全部损失

2022年X月X日晚,被告人XXX和朋友在X路XX村附近一饭馆吃饭饮酒后又在附近KTV喝酒。26日00时40分许,XXX酒后驾驶陕UMXXX小型轿车,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路与XX路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至此等红灯的受害人XX驾驶的陕UQXX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XXX此次危险驾驶造成的损害后果是:被害人XX驾驶的陕UQXX号小型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XXX积极配合受害人维修车辆,承担了受害人全部修车费用18682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捌拾贰元),并赔付受害人车损费9000元(大写:玖仟元)。

被告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较轻,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现已基本恢复到犯罪前状态,可以考虑从宽处理。

4、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XXX此次危险驾驶造成的损害后果是:被害人XX驾驶的陕UXXX号小型轿车受损。

被告人XXX与受害人XXX就此交通事故损害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

9000元的车损费被告人XXX也已经完成支付。

被害人XXX同日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XXX的任何责任,并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8条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取得谅解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

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4年。”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考虑从宽处理。


5、被告人X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XXX与被害人陕U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XX、白色SUV车主协商赔偿事宜,与白色SUV车主达成赔偿方案,与XX未达成赔偿方案。后XX报警,被告人XXX就在现场等待,交警到现场后对其抓捕,XXX也无拒捕行为,归案后也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X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6、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XXX归案之后,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7、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XXX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态度端正,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毫无隐瞒,并就自己的行为深表忏悔和自责;同时,对本案发生过程被告人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认可,并作为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8、被告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由于撞车行为,被告人自己左肱骨近端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损伤,现在还没有完全治愈,现在还必须定期到医院接受康复理疗。

9、被害人对事故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10、建议法庭对被告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被告人家庭困难,以常年在外打工为生;被告人父母年龄偏大,且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仅靠务农维持生活所需;其一家的生活均依靠被告人支撑。

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的情况来说,被告人真诚的悔罪,在取保候审时已经让被告切实体会到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宽厚,全社会对醉驾行为的高度关注,已经让被告深感自责和内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事实清楚,醉酒驾驶实属不该,但其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犯罪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对醉酒驾驶行为十分后悔,加上其家庭实在困难,全家都需要被告人养活。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

2022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