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分析第475条「要约的撤回」
81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7 12:04:15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发出后是可以反悔的,人之常情,但反悔的范围不能太大,否则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会被打破,本条规定撤回的意思表示(以下称为意思表示2)要先于意思表示(以下称为意思表示1)到达或同时到达。
就像两个信使,同时前往目的地,意思1还在路上,意思2是先到目的地,或者同时到达目的地来否定意思1的,进而言之意思1未到达对方,意思表示1还未生效,或者说刚一到达就作废了。
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快递发出,说要购买乙的100吨钢材。后来价格下降,于是甲觉得划不来,就打电话给乙说明情况并表示现在不买了。那么不买的意思先于买的意思到达,那么就算撤回了。
很显然,以对话和以公告方式表示意思表示时是没有撤回的可能性的:话刚说出口,对方就接收到信息了,没有撤回的可能性;公告刚一发出就生效,默认全世界人都知道了,也没有撤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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