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怎么处罚?

216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5 12:23:17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将直接影响行为人量刑的轻重、刑期的长短,甚至罪与非罪的判断。那么,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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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怎么处罚?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的规定,伪劣产品指的是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具有上述四种情形的,就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伪劣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伪而不劣”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而不劣”的产品简单的讲是指系假冒他人产品名称、商标、专利、包装标识、形状样式等辨识特征,但该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具备被冒充产品的基本使用性能的产品。对于生产、销售“伪而不劣”的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律师解析:

另外,生产、销售“劣而不伪”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劣而不伪”简单的讲是指被告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虽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质量要求,但被告人没有就产品质量实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假冒、冒充行为,从而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标准是: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