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前消费要谨慎,逾期还款担责任

484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1 13:37:41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

原告某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李某、杨某

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

融资担保公司为李某代办汽车按揭贷款

并为其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杨某对被告李某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并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李某与某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

签订《分期付款抵押借款合同》

该合同生效后,因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分别于2022年8月19日、2022年8月29日

代被告李某某向银行垫付7195元、100695.44元

被告李某某于2022年8月29日、2022年10月11日

归还原告41000元、3552.5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

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遂向商城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

为被告李某代偿款63337.94元

截止2023年2月16日利息2993.22元

被告李某于2023年3月至2025年8月

每月1号归还原告1500元

2025年9月起每月归还原告3000元

利息自2023年2月17日起以63337.94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结息还本至还清日止

若被告李某某有一期未按约定归还,

则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

就未清偿代偿款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