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规定梳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8 19:31:15    


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规定梳理

1、根据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国家税务总局《大众创业、成人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规定,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特别提示:增值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即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