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是什么 ?和违约金别傻傻分不清!

799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6 17:43:51    

在实务过程中,很多财务人员分不清滞纳金和违约金的概念,给后期涉税处理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本文从一个经典的实战案例为大家分析滞纳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及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一、 案例

2018年5月份,A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土地,土地占地面积92000平米(约138亩),成交总价27600万元,当月与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A企业除了5000万保证金外,分三次将21600元土地价款转入财政专用账户,分别为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万元,6月30日前转入8000万元,其余3600万元在7月31日前全部缴纳完毕,如未能按时付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A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支付10000万元后,剩余11600万元直到2018年12月31日才支付完毕,财政部门在收取土地价款的同时向A企业收取990万元并开具了滞纳金票据。请问:

1、向财政部门缴纳的990万元到底属于滞纳金还是违约金?

2、判断为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对A企业的纳税影响?

二、 案例分析

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违约金是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

从滞纳金和违约金定义上来看,其实很好区分,A企业与国土资源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A企业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国土资源局一定数额的金钱,需要承担延期付款的制裁,且双方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了制裁的形式是违约金,所以,本案例中A企业支付给国土资源局990万元实质是延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金性质。本案例中之所以会出现混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合同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即国土资源局;二是按日万分之五支付的延迟付款利息从形式上与滞纳金的征收标准相同;三是国土资源局开出的票据为内容土地滞纳金。

站在财税角度上,滞纳金为行政机关处罚形式,不得计入取得土地成本,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需要做调增处理;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属于土地价外费用,是土地成本的一部分,在取得合法票据后可以抵减增值税、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享受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见,滞纳金和违约金仅仅只有两个字的区别,但是在税收待遇上差别还是很大的。

三、 案例启示

笔者认为本案例对于我们的启示至少有两点,分别如下:

1、企业在与行政机关签订合同时,除法律规定必须是滞纳金的形式外,其他违约条款一律使用合同法中违约金描述;

2、企业在支付给行政机关违约金时,务必要求按照合同内容开具为违约金的财政票据,如案例中“土地延迟付款违约金”。

3、企业财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将这种土地延迟付款违约金计入到土地成本中,后续按取得土地价款的税收政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