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9 20:31:10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内容,二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三是岗位设置后工资兑现的操作办法。主要政策依据是:湘人发[2006]96号、湘人发 [2006]130号、湘人发[2006]135号、湘人发[2006]147号、湘人发[2007]215号、国人部发[2004]63号和长办发[2011]46号。

一、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补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合称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强调聘用后方可兑现相应待遇,根据各类岗位的特点,事业单位设置了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并分别对三大类岗位设置了不同的岗位等级。其中,专技岗位设置了13级,管理岗位设置了10级,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了技术工5级和普通工岗位。与之相配套,对每个岗位都设置了一个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资历和表现,专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了65个薪级,工人设置了40个薪级,对不同岗位规定了不同的起点薪级,实行“一级一薪,逐年晋升”。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是单位根据其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对其工作人员所创造的业绩和贡献进行分配的结果。

(四)岗位津补贴

事业单位岗位津补贴主要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补贴。对于在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岗位津补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接下来,我们主要介绍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工资项目的确定、正常运行的办法、绩效工资的实施等内容。需要强调的是,岗位、薪级工资的确定,要以2006年6月30日作为基准点,所有涉及套改的计算,都应回溯至2006年6月30日,2006年7月1日后的所有工资异动,都属于确定后的正常运行范畴。

(一)岗位工资的确定

岗位工资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每一个岗位对应且只对应一个岗位工资标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不同,主要包括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的岗位工资的确定。

1、专技人员岗位工资的确定

专技人员按本人现聘专技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完成后,根据其聘用的专技岗位,执行1到13级岗位工资,其中,聘用在正高级专技岗位的人员,执行1至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技岗位的人员,执行5至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技岗位的人员,执行8至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技岗位的人员,执行11至12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技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岗位工资的确定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岗位工资分为10个标准,分别对应从办事员到省部级正职的10个职务层次,根据管理人员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中聘用的具体岗位,执行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岗位工资的确定

工人按本人现聘岗位(技术等级)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共有技术工一级至技术工五级5个岗位工资标准,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岗位;普通工岗位工资只设一个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确定

薪级工资无论其所聘岗位类别,统一按照所聘岗位、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三要素来确定薪级工资。

1、所聘岗位,是指套改时,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类别对工作人员进行聘用的岗位。

2、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所任岗位当年起按年度累加计算到 2006年的年限。在套改时,任职年限可以从其执行相应职务(等级)工资的时间算起。

3、套改年限,是指截止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和不计工龄在校学习时间(简称学制,下同)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至2006年以来除试用期外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按国家规定折算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学制,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未计算为 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工资套改,不涉及工龄计算)。学制以国家规定的 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 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出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 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4、具体的套改办法:在工资套改对照表内按所聘岗位类别找到相应的 薪级工资套改表,横向以套改年限为轴,纵向以任职年限为轴,两者交叉点的薪级即为2006年套改后确定的薪级工资(例1)。

例1:某事业单位专技人员,1998年参加工作,2005年起聘用在助理级 专技岗位上,2006年7月时,其套改年限9年,任职年限2年,对照事业单位助理级工资套改表,横纵交叉点为8级,其薪级工资套为8级165元。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本人按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低一级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如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5、起点薪级。根据实际运行的需要,国家对不同岗位规定了不同的起 点薪级。专技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 一级岗位39级,二级至四级岗位 25级,五级至七级岗位16级,八级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管理岗位起点薪级分别为: 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 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技术工岗位起点薪级分别为: 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起点薪级1级。

(三)新聘(录)用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

1、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2021年10月标准):初中毕业生153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1580元,大专毕业生 1810元,本科毕业生1940元,双学士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2120元。

另外卫生系统中高中毕业后入学的卫生学校、护士学校毕业生,四年以上学制的中专毕业生,学制为五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高于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人员。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含 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23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2620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1.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和熟练期期限及期间的参照相同学历人员的见习期期限及待遇执行。学徒期和熟练期满合格的定级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确定: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聘在技术工人岗位的,均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初中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8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10级薪级工资标准;聘在普通工人岗位的,均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 按初中毕业生执行普通工人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普通工人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普通工人8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普通工人10级薪级工资标准。

3、其他新聘(录)用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聘用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四)岗位与薪级工资的正常运行办法

通过2006年7月套改确定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后,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运行的渠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普遍性的调整,分为调整工资标准和正常晋薪,二是个别性的调整,及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

1、调整工资标准。国家将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工资收入动态调整机制。2014年10月国家统一调整了基本工资标准并以文件形式明确了每二年调整一次的调整机制。2016年、2018年、2021年分别调整了基本工资标准。

2、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例2)

例2:某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聘用在副科级管理岗位,2006年7月确定的 岗位工资为八级职员640元,薪级工资为11级215元,2006年年度考核合 格,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到12级233元,2007年年度考核合格,从2008年1月1日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到13级253元,依次类推。

3、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次年不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次年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例3:某事业单位专技人员聘用在科员岗位,2006年7月时确定的岗位工资为九级职员590元,薪级工资为6级137元,2007年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为 7级151元,2007年8月,该同志聘用到副科(八级职员)岗位,则从2007年 9月起,其岗位工资调整为八级职员640元,薪级工资因未达到八级职员起点薪级8级,执行起点薪级8级165元,但其2008年不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2)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的,薪级工资不变。

(3)在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之间变动的,岗位工资按新岗位执行,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五)绩效工资的实施

1、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殊岗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高基本工资的部分)和规范津贴补贴后确定的标准构成。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将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机关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以下简称当地基准线)。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负担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于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提供公益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未达到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单位,要适当核减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可给予适当倾斜。

2、绩效工资的管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中明确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工作性质、经费来源、岗位设置、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其中,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每年核定一次,并随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主管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3、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国家对绩效工资的实施是通过三步走的方式逐步推进的,第一步是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第二步是实施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第三步是实施除上述两类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实施绩效工资后所有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 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 厅字[2006]5号)文件有关规范津贴补贴的规定执行,不准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福利。

(六)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主要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我市所辖范围内暂无此类人员。在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

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截止目前,执行的国家级岗位津贴主要有13项,分别是:

(一)中小学教龄津贴

1.文件依据:劳人薪[1985]40号。

2.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每人每月3元;教龄满10年不满15年, 每人每月5元;教龄满15年不满20年,每人每月7元;教龄满20年,每人每月10元。

3.调离教师岗位,教龄津贴即行取消,离退休时,教龄补贴计入离退休基数。

(二)特殊教育津贴

1.文件依据:劳人薪[1985]40号。

2.标准:本人现行基本工资的15%执行。

3.调离特殊教育岗位,特殊教育津贴即行取消,离退休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基数。

(三)工读学校补贴:

1.文件依据:湘人函[2005]55号。

2.标准:本人现行基本工资的25%执行。

3.调离教师岗位,教龄津贴即行取消,离退休时,教龄补贴计入离退休基数。

(四)特级教师津贴:

1.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7]158号。

2.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五)护士护龄津贴:

1.文件依据:劳人薪[1985]41号。

2.标准: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人每月3元;从事护理工作满 10年不满15年,每人每月5元;从事护理工作满15年不满20年,每人每月7元;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每人每月10元。

3.调离护理工作岗位,护龄津贴即行取消;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调 离护理岗位,但仍在卫生事业单位的,可继续执行护龄津贴;离退休时,护龄津贴计入离退休基数。

(六)卫生防疫津贴:

1.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4]27号。

2.标准: 一类9元/人.天;二类7元/人.天;三类5元/人.天;四类3元人.天。

(七)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1.文件依据:人社部发[2015]100号。

2.标准:一类:每人每月450元,二类:每人每月350元,三类:每人每月260元。

3.离开岗位时,特殊行业津贴即行取消。

(八)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1.文件依据:人社部发[2015]99号。

2.标准:一类:每人每月450元,二类:每人每月350元,三类:每人每月260元。

3.离开岗位时,特殊行业津贴即行取消。

(九)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1.文件依据:人社部发[2015]99号。

2.标准:一类:每人每月450元,二类:每人每月350元,三类:每人每月260元。

3.离开岗位时,特殊行业津贴即行取消。

(十)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1.文件依据:人社部发[2015]101号。

2.标准:一类:每人每月450元,二类:每人每月350元,三类:每人每月260元。

3.离开岗位时,特殊行业津贴即行取消。

(十一)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

1.文件依据:劳人薪[1986]13号。

2.标准:一类:每人每月45元,二类市级每人每月35元,县级每人每月30元,三类市级每人每月30元,县级每人每月25元。

3.离开岗位时,特殊行业津贴即行取消。

(十二)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

1.文件依据:人发[1997]113号。

2.标准: 一类:每人每天5元,二类:每人每天4元,三类:每人每天 3元。

3.离开岗位时,特殊行业津贴即行取消。

(十三)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

1.文件依据:人发[1997]113号。

2.标准:一类:每人每天7元,二类:每人每天4元,三类:每人每天 3元。

3.离开岗位时,特殊行业津贴即行取消。

(七)事业单位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

1、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提高10%。根据湘劳人薪[1988]105号和湘人发[2007]131号文件规定,提高中小 学教师工资标准的范围为: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 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市州、县直接为提高中小学、中专、技工学校 教育质量服务的教研室、电教站的专职教师,教学仪器站的专职实验教师, 技工学校专职教师和各类体校教练员,也可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上述各类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属于提高的范围。

根据《转发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薪[1989149号)规定,提 高护士工资标准的范围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 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以及聘用为 上述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分配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士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可以提高10%。

2、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确定工资,如现聘岗位(职务)低于转业时军队原职务的,按照其转业时军队原职务对应的地方岗位(职务)确定工资待遇。

2006年7月后,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优秀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相同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个别原有保留体育津贴的暂仍保留执行。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未获得世界冠军的退役运动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基础津贴和50%成绩津贴之和,由此高出调入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的部分予以保留。

3、2006年7月以后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卷称号,并且明确享受待遇的,执行高定1档的政策。

4、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统一按照人社部发[2012]68号和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规定执行。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低定1-2档确定。

5、 国家和省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