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165条【授权委托书】

493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12 17:05:44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法条解读】

委托代理是指按照代理人的委托来行使代理权的代理。此时,代理人行使的代理权称为委托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产生的。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委托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授权行为。   

关于授权行为的形式,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在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对于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是否需要采取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应采取的方式,有过不同意见。经研究认为,法律不应当强行规定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采取的方式相同,因为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专门约定,代理权的授予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是允许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合理的,应当予以维持。之所以没有在本条体现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的内容,是因为授权行为也为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本法第135条已作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本条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相关内容。   

根据本法第135条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代理授权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其中,书面形式是最主要的一种授权形式,称为授权委托书。根据本条规定,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被代理人还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本条规定是对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作提示性规定,目的是减少实践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