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的宪法中最初不包括《权利法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20 13:33:15    

花点时间思考一下美国宪法。最先想到的是什么?言论自由?保护人们免于非法搜查?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很多人对这些文段耳熟能详,以至于没有办法想象没有这些条款的文件会是什么样,但是这正是当时那些宪法撰写人所面临的情况。列出来的这些个人权利就是众所周知的《权利法案》,并不在最初版本之中,并且直到三年之后才被添加进去。所以,这意味着法案的撰写人根本就没有考虑它们吗?问题的答案要回溯到宪法制定初期。

早在美国独立战争开始之前,十三个殖民地通过名为“大陆议会”的临时政府合作。在1781年战争期间,《邦联条例》通过批准成为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管理体系。但是,事实证明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比管理一个国家要简单得多。国会没有任何权力使各个州遵从法律。当国家政府没有办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执行外交条约、或者是镇压叛乱时,显而易见,改革势在必行。

所以,在1787年五月,除罗德岛之外的所有州都指派代表前往费城参加制宪会议。大多数代表倾向于通过编写新的国家宪法来建立更有影响的联邦政府。因为折中解决了许多问题,比如每个州的代表权、征税权、以及如何选举总统,他们的提议渐渐开始受到支持。

但是九月份起草的文件最终版仍旧需要由州内保守派批准通过。所以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批准与否在这个年轻的国家里广为争议。在那些力挺新文件的人中间,带头的政治家有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杰伊。他们利用85篇文章阐述立场,陈述了他们具有说服力的哲学争论,这85篇文章就是现在的《联邦论》。但是其他人觉得这份宪法要求过高,同时中央集权会使各个州退回到他们最初逃离的暴政。这些反联邦主义者尤其担心这一文本明显缺乏对人身自由保护的现实。

随着宪法的推进,许多批评家从完全反对宪法转为了强烈要求增加一条对权利的申明。那么联邦制拥护者关于这个看法的疑虑是什么呢?在反对派指责他们想要在中央政府获得绝对权力这种专制统治思想的同时,拥护者们真正的目的大多都是很有实践意义的。在一些州已经通过这份宪法之后做出改动会使整个系统变得复杂。更重要的是,麦迪逊认为票选程序已经保证了人权,增加其他条款只会增大曲解的可能。

也有些人人担心阐明政府不能做的事情会会暗示它可以做其他任何事。在最初五个州很快通过宪法之后,国内的争论愈演愈烈。只有同意他们根据情况提出修正案,马萨诸塞州和其他几个州才会批准。带头的联邦制拥护者们意识到了妥协的必要性,并承诺会给予应有注意。

当九个州的批准使得这份文件有法律效力之后,他们兑现了诺言。在美国第一届国会的一次会议中,詹姆斯·麦迪逊代表在联邦厅宣布了这个他最初认为没有必要的修正案。经过许多争论与修订先是在国会之内,接下来是在各个州中间。

1791年12月15日,在宪法正式成为法律三年之后,批准通过了十份宪法修正案。现在,《权利法案》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词、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被认为是美国人享受的基本自由,虽然最初的创作者们并没有把它们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