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状范文来啦!建议保存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8 13:16:08    

被人起诉了,不能光顾着惊慌失措,好好考虑如何应诉,才是最重要的!

应诉有两种方式:一是当庭口头答辩;二是写好书面答辩状。

虽然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写书面答辩状,但还是建议写,而且是很有必要写。

俗话说,答辩状写得好,庭还未开就先胜一筹。

因为从实践中接触到的案例来看,能够当庭口头答辩的被告或者代理律师,大多是有一定庭审经验的。

直接当庭答辩,和法官面对面交流,对被告的表达能力、案情的熟悉程度都有很高的要求,普通人显然难以做到对答如流。

所以,提前写好一份书面答辩状,不仅能够传递一些口头无法好好表述的信息,也是为了更稳妥和保险,并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所以,大家如果被起诉,做了被告,还是好好的写份答辩状吧。

那么答辩状该怎么写呢?

比起发起“挑战”的起诉状而言,答辩则是一个“迎战”的过程,因此根据对方起诉状中的的内容,见招拆招就好。

答辩状书写的要点主要有:

☑️可以不用太复杂,但是要突出重点,不要重复;

☑️要发挥出防御和反击的作用;

☑️侧重围绕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并给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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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答辩状反驳方向主要为:

1、原告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例如原告主张的借款根本不存在;原告转入款项系偿还答辩人的出借款项;原告才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延期;原告向答辩人转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与的购房款等等。

2、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例如答辩人已经偿还了欠款,借贷关系已经消灭;遗嘱无效,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答辩人无支付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于法无据;答辩人不负有返还彩礼义务等等。

3、可以根据民事起诉状列明的诉请事项逐项反驳。

一份答辩状不是简单的事实罗列、法条堆砌,而是作为被告的你,有理有据、有效驳斥对方的文字体现。

闭合、周严的逻辑、三段论的严谨推理、审慎斟酌的法言法语......都是请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驳回原告诉请的基础。

以下是一份答辩状模板,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民事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本诉被告):公司名称: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答辩人(本诉原告):姓名:xxx,性别:x,xxxx1991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答辩人(本诉被告xxxx,以下简称“被告”)与被答辩人(本诉原告xxx,以下简称“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22年8月5日收到贵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结合现有证据及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被告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阐述的事实与真实情况明显不符,被告认可原告解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请求,但对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25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室内的柜体定制工作及室内门改造工作(具体承揽工作详见报价表)。根据施工流程,被告所承揽的工作只能在室内所有基础装修施工完成后,方能进行施工。但由于原告与第三人合作的基础装修设施一直未能完工,导致被告的施工条件无法达成,因而始终无法进场施工。期间,被告多次与原告就此事进行沟通,但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起,都毫无进展,导致被告施工一直无法如期进行(有微信群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不在被告,而在原告。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所承揽的工作若需完成必须依赖于原告所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条件,但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的施工条件一直无法达成,原告未履行协助义务造成被告未能按时完工,则履行期限可以顺延,且由此造成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二、原告支付第一期工程款65000元后,被告便按照与原告的约定开始准备施工所需工作,具体包括设计方案的准备、定制材料的制作与加工,并联系施工工人进行相关施工工作,其中已支出的费用包括设计费17000元(设计图纸费用、设计师去工地现场服务费用)、木门拆运费用1490元、木门工厂改造费用3660元,以及定制柜双饰面板材费用、运输费用、着色板材费用等加工费用25676元,共计47826元(详见加工清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为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支出费用47826元,该费用为被告的直接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被告的损失应当从原告已支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因此原告要求返还第一期全部工程款65000元,被告不予认可。

三、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23日,因爆发新冠疫情,政府实施了疫情封控政策,全城居家隔离,无法正常施工,该情况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且上述已经阐明,工期延误的根本原因是由原告造成的。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700元”的理由不成立。

四、关于室内门,原室内门为房屋自带,原告要求室内门与室内定制柜体颜色一致,但原告认为制作新的木门费用比较高,因此根据原告的要求,为了降低费用,由被告将室内所有门板拆除运送到工厂重新做颜色。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室内门并安装至正常使用,被告可以配合,但原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综上,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观点鲜明,理由充分,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故,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立即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让答辩人在本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