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66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5 22:57:2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以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通过中国政府批准,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这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属于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1、投资的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必须由中外投资者以参股的方式出资,各方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共同经营实体;而合作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共同经营实体,也可以不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而以合伙的方式进行合作。但这种合伙和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是有区别的,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而非法人的合作企业中的合作各方,中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外方可以是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2、计算投资和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参股各方,不论以什么方式出资,都必须以货币计算各自的股权,并且按照股权比例分担风险和分享利润;合作企业各方可以以各种方式投资,但不一定以货币计算股权,也不一定按照股权分担风险、分享利润。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责任和权利都具体地规定在合同中。

3、投资各方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我国民法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一定范围内或限额的财产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合资各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换句话说,这种责任是按股权的比例并以各方的出资额为最高限度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可以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比例,但以其提供的合作条件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度;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内部是合作各方按份承担无限责任,对外部是合作各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投资各方回收投资只能按照各方所占注册资本比例通过分配利润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直接分配产品或有其他方式;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可以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比例通过分配利润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直接分配产品的方式进行,甚至可以约定其他的方式;而且在合作合同中可以约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我省临汾的山西金尧焦化有限公司就曾提出过修改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后面我还要讲到投资回收问题。

5、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
合资企业的财产归合资企业所有,合资各方投入合资企业后只按其投资的比例对合资企业享有股权,不再对其投资本身享有权利;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在投资或提供了合作条件后,对其投资本身或提供的合作条件本身也不得独立行使权利;而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合作各方约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分别所有,但合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有。合资企业期满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剩余固定资产,按照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作企业期满后,合作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同的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如果约定了合营期间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合作期满清算后的剩余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所有。

6、组织机构不同
合资企业必须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作企业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实行的是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直接由合作各方的代表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合作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