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怎么处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0 23:15:56    


退休返聘的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原则上是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做伤残鉴定(包括三期鉴定)。


(三期鉴定指的是误工期、护理器、营养期,三个期限的鉴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所以如果不做误工期的鉴定,只拿医院的证明也是可以的,


但是一般鉴定机构的误工期会比医院认定的长,因为存在伤残导致持续误工的情况。


第二,护理期限,护理期限的认定一方面是时间,还有一方面是确定护理期内的护理人数,这个也会影响护理费的主张。


第三是营养期,这个一般医院的证明中只会明确加强营养,但一般不会明确时间。所以三期鉴定对于更好的维护权益还是有很大帮助的,法院一般会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而且鉴定费可以主张由被告方承担。 )


有部分特例设区的市有突破这个原则的规定,退休返聘的人员可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换而言之就是返聘人员的单位承担工伤责任,返聘人员可以按工伤标准做劳动能力鉴定。


人社建字〔2019〕16号: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这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